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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档案馆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发布日期:2020-08-04 14:57 信息来源:济宁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

 

填报单位:济宁市档案馆             填报人及电话:薛波18653700200           填表日期: 2020 年7  月5  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索要

部门

开具

部门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取消方式

取消时间

备注

1

身份证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3.《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凭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

 

济宁市

档案馆

查阅人所在单位

开放档案利用服务

直接取消

20200705

 

填表说明: 1、取消方式填写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等方式。          

                  2、取消时间填写取消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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