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济宁市档案馆 填报人及电话:薛波18653700200 填表日期:2020 年7 月 5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2.《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三十天送到。 | 济宁市 档案馆 | 与外国组织和个人签订有关文化交流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 | 办理地点:济宁市档案馆 具体承办机构:管理利用科 办理条件: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三十天送到。 | 涉及其他权力事项: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已开放档案的核准 | |
填报说明:1、表格由证明材料的索要部门填写,必须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
2、证明名称:根据上级部门梳理情况,统一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3、设定依据:必须为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写明上位法依据外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
4、办理指南:索要部门要与开具部门充分沟通,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所需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