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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档案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日期:2019-05-13 10:10 信息来源:济宁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填报单位:济宁市档案馆                                   填报人:薛波                  填表日期:201931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1

介绍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查阅利用档案馆馆藏档案,须持合法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3.《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凭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法律

济宁市档案馆

查阅人所在单位

办理地点:济宁市档案馆

具体承办机构:管理利用科

  办理条件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本人合法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等)或者本组织介绍信,可以申请查阅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办理流程;1、受理2、提供

提供材料本人合法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等)或者本单位介绍信。

 

1涉及其他权力事项: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核准

2涉及公共服务事项:开放档案利用服务

2

介绍信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2.《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三十天送到。

行政

法规

济宁市档案馆

与外国组织和个人签订有关文化交流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

 

办理地点:济宁市档案馆

具体承办机构:管理利用科

 办理条件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三十天送到。

 办理流程;1、受理2、审查

3、提供

提供材料与利用档案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签定有关文化交流协定的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当事组织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利用档案申请书

 

1涉及其他权力事项: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已开放档案的核准

 

 

填报说明1.表格由索要单位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

2.证明名称:根据上级部门梳理情况,统一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3.证明用途:填写使用证明所办理的具体事项,要列明何人+何事+其他。如:收养人申请子女收养登记时,需提交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同一证明事项用途不同要分开填写。

4.设定依据:按照效力层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序填写。填写设定依据时,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以设定依据效力最高的填报效力层级。

5.办理指南由索要单位与开具单位沟通联系,明确办理地点、具体承办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编辑: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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