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核准 |
权力事项 |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核准(编码:3708001005501)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9日发布,1999年5月5日修订,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 |
申报条件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申请书 |
是 |
1 |
否 |
2 |
有效合法证明 |
是 |
1 |
否 |
3 |
|
|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已开放档案的核准“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已开放档案 |
权力事项 |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已开放档案的核准(编码:3708001005502)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发布,1999年5月5日修订,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
2.《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1991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 |
申报条件 |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三十天送到。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与利用档案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签定有关文化交流协定的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
是 |
1 |
否 |
2 |
有效合法证明 |
是 |
1 |
否 |
3 |
利用档案申请书 |
是 |
1 |
否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不予开放的核准“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不予开放 |
权力事项 |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不予开放的核准(编码:3708001005503)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县级综合档案馆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发布,1999年5月5日修订,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
|
申报条件 |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延期开放的申请书 |
是 |
1 |
否 |
2 |
相关档案目录 |
是 |
1 |
否 |
|
|
|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
权力事项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编码:3708001005504)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 |
设定依据 |
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2006年12月26日公布)
2.《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2012年12月17日公布) |
申报条件 |
各机关应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单位档案保管期限审核备案表 |
是 |
1 |
否 |
2 |
单位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形成文件材料的说明
|
是 |
1 |
否 |
|
|
|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档案的验收“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档案的验收 |
权力事项 |
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档案的验收(编码:3708001005505)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直接投资项目 |
设定依据 |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施行)
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
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2006年6月14日印发 |
申报条件 |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 |
是 |
1 |
否 |
2 |
项目档案验收自查报告 |
是 |
1 |
否 |
|
|
|
|
|
办理程序 |
受理—预检—验收—复查—处理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权力事项 |
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编码:3708001005506)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市级重大建设项目 |
设定依据 |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施行)
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
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2006年6月14日印发 |
申报条件 |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 |
是 |
1 |
否 |
2 |
项目档案验收自查报告 |
是 |
1 |
否 |
|
|
|
|
|
办理程序 |
受理—预检—验收—复查—处理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权力事项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编码:3708001005507)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市属国有企业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
2.《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1998年3月5日印发,1999年3月18日档发(1999)2号文修改)
|
申报条件 |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使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申请书
|
是 |
1 |
否 |
2 |
拟销毁的档案目录。 |
是 |
1 |
否 |
|
|
|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对单位和个人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授权或者批准“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对单位和个人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授权或者批准 |
权力事项 |
对单位和个人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授权或者批准(编码:3708001005508)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发布,1999年5月5日修订,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
|
申报条件 |
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申请书
|
是 |
1 |
否 |
2 |
有效合法证明 |
是 |
1 |
否 |
|
所涉及档案复制件 |
是 |
1 |
否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接收市级部门档案进馆“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接收市级部门档案进馆 |
权力事项 |
接收市级部门档案进馆(编码:3708001005509)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市级部门单位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发布,1999年5月5日修订,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
申报条件 |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负责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移交申请书
|
是 |
1 |
否 |
2 |
|
|
|
|
|
|
|
|
|
办理程序 |
受理—验收—进馆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市级专门档案馆或者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审核“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市级专门档案馆或者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审核 |
权力事项 |
市级专门档案馆或者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审核(编码:3708001005510)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市级部门单位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申报条件 |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申请书
|
是 |
1 |
否 |
2 |
自查报告 |
是 |
1 |
否 |
|
|
|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 |
承诺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
权力事项 |
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编码:3708001005511)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理对象 |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
设定依据 |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家档案局制定 1986年3月28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
|
申报条件 |
档案专业职务是根据档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高、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的限额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与本单位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
实行档案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省级以下档案部门的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省级档案局备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山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
|
是 |
15 |
否 |
2 |
本人业务工作总结 |
是 |
1 |
否 |
3 |
学历学位证书 |
是 |
1 |
否 |
4 |
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是 |
1 |
否 |
5 |
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约 |
是 |
1 |
否 |
6 |
专家推荐意见表 |
是 |
1 |
否 |
7 |
《“六公开”监督卡》 |
是 |
1 |
否 |
8 |
继续教育证书 |
是 |
1 |
否 |
9 |
《年度考核登记表》 |
是 |
1 |
否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评审 |
承诺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档案利用服务“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档案利用服务 |
公共服务项 |
档案利用服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山东省档案条例》
|
申报条件 |
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本人合法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等)或者本组织介绍信,可以申请查阅本馆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外国组织持来华有效证件,由本市或同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向本馆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有效合法证明
|
是 |
1 |
否 |
|
|
|
|
|
|
|
|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提供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
政府公开信息查询“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办理项 |
政府公开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项 |
政府公开信息查询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申报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有效合法证明
|
是 |
1 |
否 |
|
|
|
|
|
|
|
|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提供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236239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配楼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