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档发[2011]1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新农村建设
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创建
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有关单位:
自2009年全市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全市已有59个乡镇被授予“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称号,742个行政村被授予“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称号,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三农”工作做出了一定贡献。
在创建过程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值得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全省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已经全面展开,为将我市的创建活动与全省“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对《济宁市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重新印发。同时,济档发[2009]15号文件废止。
请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档案局联系。
附件1: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评定标准
附件2: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评定标准
附件3: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
附件4: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申报表
济宁市档案局
2011年8月17日
济宁市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
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档案局 省民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济宁市委办公室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创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济宁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建活动目的:
(一)围绕党委政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心工作,推动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建立与完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档案信息支持和服务;
(二)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机制,改善档案工作环境和条件,增加档案工作投入,强化档案业务基础建设;
(三)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普及率,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参加范围:
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参与。
三、示范标准:
市档案局制定《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评定标准》、《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评定标准》(见附件1、2),采用百分制评定,满85分为合格。
四、申报评定程序:
示范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在加强对行政村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机关档案工作、所辖行政村建档率达到100%的情况下,向县市区档案局申报“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包括《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自查总结》(一式三份)。各乡镇可在创建市级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的基础上,申报省级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如果符合标准要求,也可同时申报,一并验收。县市区档案局要坚持标准,靠上指导,进行初查,并将初查情况和申报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负责对“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进行评定验收。
示范村:各行政村应根据档案工作实际,制定创建示范村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向乡镇综合档案室(或档案管理站)进行申报,由乡镇汇总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档案局。申报材料包括《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申报表》、《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自查总结》(一式三份)。县市区、乡镇档案管理部门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进行评定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上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
评定验收程序:
1、单位自查:乡镇(街道)、村依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总结,填报《申报表》,报送到县市区档案局。
2、检查评定:市、县市区档案局组成评定验收小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评分。每个示范乡镇(街道)抽查5-10个行政村。
3、意见反馈:评定小组向申报单位反馈评定验收情况,宣布评定结论。
五、通报表彰:
对每年评定出的“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和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档案局予以通报表彰。市委、市政府将定期予以表彰。对于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档案局将推荐参加国家档案局和省档案局“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评选活动。